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者: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发布时间:2018-09-02浏览次数:49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建设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籍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籍期间如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新生入校后,在入学资格复查期间,因违反本规定“分则”中的相应条款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被处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期限如下:

(一)警告期限 6 个月

(二)严重警告期限 8 个月

(三)记过期限10个月

(四)留校察看期限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规定处分者,进行批评教育、给予通报批评或为纠纷双方居中调解等。

酒后违反本规定的,不免除或减轻其应受的处分。

第七条 对学生的处理,应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经其本人申请,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八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院系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一式四份)。

处分决定书视情况在全院、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院学生工作部门决定是否公布。

第九条 处分决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被处分人不服处分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在15个工作日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以下处分”不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当事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从当事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违者将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章 分则

第十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危害学校或社会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在校园内张贴、书写、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基本政策的标语、传单、条幅、漫画等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销售、携带、放映、散布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录像、磁盘、光盘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者,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从事非法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肇事者(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利益)。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

1)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的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组织、策划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

1)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的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

1)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的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先动手打人者、持械打人的,恃强凌弱、蓄意报复殴打他人的,加重一级处分;

5)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不论情节如何,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者,以“劝架”或其它为名,参与打架并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

1)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的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以及蓄意蛊惑他人、扩大事态或持械斗殴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七)对酗酒及酗酒滋事的处分:

1.酗酒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酗酒后辱骂他人,扰乱或破坏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

3.酗酒后打人者按照本条第六款给与相应的处分。

4.酗酒后损坏公私财物者,比照第十五条给予相应的处分。

(八)在校园内打麻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博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发起或参与赌博两次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变相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无视作息制度,在公共场所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和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内燃烧物品、养宠物等影响安全环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在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本人持有校园卡进出宿舍通过门禁通道管理系统时,不主动刷卡或经管理人员提醒后仍故意不刷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学校有关选举、推荐规定和程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述规定处分:

1.在氢气间、危险品库、学生宿舍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场合下使用明火,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在学生宿舍内乱拉电线,存放或使用电器升温设备、酒精炉、煤油炉等禁用物品或在走廊内焚烧物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校内禁烟场所,严禁吸烟,在学生宿舍等禁烟场所吸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实验楼、图书馆楼抽烟者,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等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或在组织群众性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在宿舍楼、教学楼、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违法骑车、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未经允许私自在校园内投放孔明灯、无人机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盗窃、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盗窃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窃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1500元以下(不含15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盗窃财物价值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盗窃、毁坏孤本、珍本、善本、珍贵原版外文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作案未遂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多次作案累计金额在1500元以下(不含1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作案金额累计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窝藏和销赃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购买赃物价值500元以下(不含5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购买赃物价值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购买赃物价值1000元以上(含1000元),1500元以下(不含1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购买赃物价值1500元以上(含1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为他人窝赃、销赃者,分别按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七条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八条 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第十五条,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九条 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参照第十五条,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和纪律者,除予以相应处分外,其成绩记为无效。考试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等交到考试指定地点者;

2)发现本人考试桌面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公式而未向监考教师报告者;

3)其他考试违纪的行为。

2.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正在抄袭事先准备好的文字、公式、笔记或书籍;

2)在考场内相互传递纸条、试卷或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

3)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公式藏在试卷下。

4)故意隐瞒事实,阻碍监(巡)考老师正常公务的。

3.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采用技术手段窃取他人答案或答题资料的;

2)窃取考题,考后私自改分、改考试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4)因个人造成集体重考的;

5)两次考试作弊的。

5.其他考试作弊行为,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于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或超过10学时(一天按5学时计)的学生,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累计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代替他人上课(含观看网络课程)的,利用技术手段更改网络课程学习记录或在网络教学平台发布广告等干扰网络平台正常运行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阻碍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或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妨碍公安、检察、保卫干部履行职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揭发者或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走私、贩私、吸毒、贩毒者,视其情节并根据有关部门的处罚结果,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一)着装不整或者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校园或公共场所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损坏花卉树木,破坏草坪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乱扔、乱放物品、妨碍公共卫生、损害他人利益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请假条、学生证、校园卡等各种证明、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校医院有关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或使用假公章的;

2)涂改伪造成绩单的;

3)伪造教师签名的;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的。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社会风纪,给予下列处分:

1.侮辱、谩骂、造谣、诬陷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双方当事人记过处分;在学生宿舍内多名男女混居或非法同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制作、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1.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款、第七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除追究其法律及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信息(例如言论、文章、图片、影音等不良或不实信息)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等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制作、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等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登陆、浏览反动、迷信、赌博、凶杀等非法网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故意损坏网络线路、偷窃或故意损坏学校网络设备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攻击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使用网络扫描、网络侦听、网络攻击软件,或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木马等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的信息,干扰网络运行秩序,侵害国家、团体、学校及他人等权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盗用他人IP地址、帐号等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私自开设代理服务器、网络地址转换网关或开设动态主机设置协议服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私自开设论坛、电子公告牌系统等电子公告服务的,产生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将本人使用的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的,引起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账号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盈利性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十四)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破坏网络秩序的其它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贪污、挪用公款、诈骗财务、违章经营、违反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等有关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外,按下述规定处分:

(一)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经营性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乱贴经商广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贪污公款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截留营业款、伪造原始凭证的,给予记过处分,数额超过2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挪用公款超过20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超过30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自助服务活动中自收自支,违反财会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自助服务活动中蓄意经营伪劣商品,违反物价政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及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冒领他人酬金、伪造他人签字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侵占或挪用集体财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社会实践、实习等活动中,收受或索取不正当“礼品”、“红包”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学生违纪处分由学校发文作出。对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门做出处分决定。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学生工作部门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二)因考试违纪的学生,由监考老师填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记录单、学生本人签字后报院教学工作部门,教学工作部门审核后送达院学生工作部门,按规定程序统一处理。

(三)学校相关部门、各院系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院学生工作部门,由学生工作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

(四)事情复杂、性质严重或涉及治安、防火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调查并将有关材料送交院学生工作部门,由学生工作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如发现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校学生工作部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六)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系的学生时,由校学生工作部门、教学工作部门、保卫部门、相关院系等部门协调办理,由学生工作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

(七)受处分学生的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校学生工作部门及时存入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并生效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校予以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二)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

(三)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规定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

(五)涉外活动违纪;

(六)违纪群体的首要分子;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本规定行为者,分别裁决,最终按较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后相关规定:

(一)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所在学年内不予减免学费、停发各类补助和资助、不予评奖评优;

(二)受处分的学生取消推荐免试研究生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因违反本规定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者,符合《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关于解除学生处分的规定》者,由本人申请、院系申报、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以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