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安全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我院安全工作制度,切实做好我院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学院的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师生安全,维护校园秩序,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法》、《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校园内。
第二条我院老师和学生凡在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校园内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师生的原则,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点条保卫处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我院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交通安全工作,并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和对我院师生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未经学校批准,我院师生不得擅自挖掘、封闭、占用校园道路。确需在校园道路上挖掘施工、跨越道路架设管线的,学校承办单位应提前报后勤处和保卫处批准。
第六条我院师生员工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减速带等交通设施。在道路周边栽植树林、设置广告牌、拉设条幅等物体时,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正常通行。
第七条未经保卫处批准,我院师生员工不得占用道路进行集会、比赛、商品经营等非交通活动,不得有摆放物品、设置障碍等影响道路交通畅通的行为。
第八条我院师生员工驾驶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时,须随车携带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机动车辆出入证。出入证应放置于车前方的明显位置,并保持完整、清晰。
大型货运车辆在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
第九条我院师生员工应自觉服从学校交通管理人员的指
挥,遵守交通标志、标线,避让行人,相互礼让,做到安全行车,文明驾驶。
第十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
为10 公里/小时,校园道路限速为20 公里/小时,严禁超速行驶。
第十一条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无证驾驶、酒后驾驶。
(二)机动车应在机动车道行驶。未划分机动车道的路段,应在道路中间通行。遇有交通拥挤情况时,应顺序通过,不得抢占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三)不得逆向行驶。
(四)不得在校园道路上练车、试刹车。
(三)校园内每次鸣笛不得超过3 秒钟,非超越障碍时不得
鸣笛。禁止在教学区等禁止鸣笛的区域内鸣笛。
(五)不得在校园内使用大功率音响。
(六)驾驶车辆通过人行横道、路口、弯道、减速带和学生
集中通行的路段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不得超车和掉头,并让行人优先通行。
(七)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遇有沙尘、雨、雾等恶劣气象条件时,应低速行驶,保持安全车距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
(八)行经泥泞、积水路段时,应减速慢行,不得使泥浆、
积水溅至行人。
(九)不得超员、超载,不得客货混装。确需附载作业人员
的工程、服务车辆,应当保障人员安全。
(十)载运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须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并按要求行驶和装卸。
第十二条我院师生员工机动车须在学校设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严禁在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停放车辆。
第十三条我院师生员工举行活动有外单位机动车辆入校的,应在办理活动审批时一并向保卫处申报、备案,并按指定的时间、线路、地点行驶和停放车辆。
第十四条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驾驶机件缺失、故障的自
行车。不得骑车带人或双手脱把,不得高速骑行、相互追逐、急转猛拐、曲折竞驶,不得有攀扶其他车辆、骑车时打手机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应在学院指定的停车地点有序停放,
不得乱停乱放。在非指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消防通道处禁止任何车辆停放。
第十六条行人应走人行道,未划分人行道的靠着道路右侧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第十七条我院师生员工不得在校园道路上坐卧、玩耍。严禁在校园道路上从事溜旱冰、滑轮板、踢足球、打羽毛球、发放广告、销售商品等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学院保卫处报告,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如有人员受伤,应同时向当地120 急救中心求救。
第十九条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属地公安机关或交警
部门处理。当事人愿意协商解决的,可以由学校保卫处或属地公安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对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学校可以
采取以下制约措施。
(一)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当事人拒
不服从管理、及时改正的,管理部门可以对违章的车辆、物品,采取锁留原地或牵引、搬离现场等措施,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二)毁坏校园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的,由行为人按价赔偿,
故意毁坏的双倍赔偿。行为人拒绝赔偿的,我院师生员工通过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审批许可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管理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并对我院师生员工负责组织施工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的,我院师生员工工程管理部门或承办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三次以上的,管理
部门可以禁止违章人员再次驾驶机动车进入校园。
(五)对长期无人管理,占用学校停车空间的自行车,学校
可以集中收管,如公示后仍无人认领,学校可以销毁、拆解或用于公益。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我院师生员工,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号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公私财产损失的,由责任者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责解释。
二、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珠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
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学院统一领导、部门依法
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和“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法定代表人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负责制,法定代表人每年定期与各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四条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
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义务。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园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院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
(二)定期组织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活动统
筹安排;
(四)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五)批准年度消防安全经费计划;
(六)督促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年度计划,实施日常管理,组织年度考核;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校内各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图书馆、食堂、实验楼为学院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重点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有管辖区域的消防安全管
理。各单位要确定本单位所有管辖区域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二条学生公寓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学生处、后勤处负责,学
生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由所在院系和培养单位负责;
(二)外国专家、留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及专家、留学生日
常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三)后勤物业部门负责学生公寓楼的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
违章行为的纠正;
(四)学生管理单位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
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及违章电热器具的收缴,定期组织应急灭火疏散演练。
第十三条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及化学危险
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校内各院、系(中心)自行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和化
学危险品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三)化学实验室及库房建筑等级为二级以上,电器设备必
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四)要严格落实化学危险品的领取、使用、保管、回收等
管理制度;
(五)化学试剂等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
求。
(六)在进行实验操作时,严禁带电拆、接线路。任何人不
得进行危及他人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操作。实验结束时,必须在切断所有电源后方可拆开线路和进行其它善后工作;室内无人离开时,应关闭电源,做到人走灯灭。
(七)实验室钥匙要有专人保管,实验期间指导教师不得离
开现场,不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实验完毕后,必须远离易燃、可燃物品存放;
(八)实验室内因各种原因发生火灾、污染和中毒事故时,
实验人员必须立即进行现场人员疏散,同时注意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卫处报告,火情严重时,要立即拨打火警“110”电话报警。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一)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二)必须有专用仓库并分类储存,要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
理制度;
(三)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持证上
岗。
第十五条消防设施管理
(一)建委会负责新建楼宇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监控设
备、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的配置,并保证完好有效;
(二)后勤处负责组织实施消防给水系统和避雷设施的检测
和维修;
(三)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给水系统及配套设施、消防电气
设施、消防警笛、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标识的设置、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和管理、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及配套设施的大修工程;
(四)学校内部独立法人单位、独立经营核算单位、承包租
用学校房舍的单位消防设施的维修和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消防控制室管理
(一)保卫处负责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配备及设备日常管理
和维护;
(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雇用临时工;
(三)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四)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灭火器材配备与管理
(一)保卫处负责公用建筑内灭火器材的配备及维修;
(二)学校内部独立法人单位、独立经营核算单位、承包租
用学校房舍的单位和个人,消防器材一律自配;
(三)保卫处负责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等公用建筑
内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如有丢失或损坏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
(一)后勤物业部门负责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等公
用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管理;
(二)自管楼宇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三)校内各单位必须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
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四)学生公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疏散门等部
位,禁止设置铁栅栏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一)新建项目由学校建委会上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并报学
校保卫处备案;
(二)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
位双方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建筑工地因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搭建单位必须将临
时建筑位置、面积、用途、防火措施、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器材配备等情况报学院保卫处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四)各单位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履行申报手续。
涉及改变使用功能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并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保卫处备案。未经审批不得施工;
(五)各单位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建筑材料及装饰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六)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
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凡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未履行申报手续擅自施
工的属违法行为,由此产生的消防安全事故后果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活动必须执行下列
规定
(一)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预先申报,
同时报保卫处备案。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
(二)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提供场地的单位,
必须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制定消防应急灭火、疏散
预案,确定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供电用电管理
(一)后勤处负责供电用电的监督管理;
(二)管理单位要制定供电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校内建筑的电气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
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凡需改造和更换电气线路、安装用电设备、购买使用
大功率电器、临时用电必须经后勤处审批;
(五)后勤物业部门负责日常用电检查、维护和管理,纠正
和处理违章用电行为;
(六)电气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七)用电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用火管理
(一)禁止在具有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性场所使用明火;
(二)固定火源与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须到保卫处
办理审批手续;
(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四)作业场所要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出租房屋、商业网点及外来人员的管理
(一)校内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由出租单位负责;
(二)在校内租用房舍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网点,营业前由
商业网点管理单位到保卫处登记备案,消防安全由租赁双方负责;
(三)在校内活动的外来务工人员消防安全由用人单位负
责。
第二十四条对外经营性单位管理
(一)学校对外经营性单位消防安全由辖区公安消防机构监
督管理;
(二)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与维修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消防档案管理
(一)校内各单位必须建立规范的消防档案;
(二)消防档案要做到记载及时、内容完整、图表清晰、字迹工整;
(三)消防档案应按年度装订造册,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第二十六条教师公寓管理
教师公寓消防管理由后勤处负责。
第二十七条火灾事故与处理
(一)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
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二)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 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 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自检自查情况;
(四) 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 消防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六) 消防工作档案管理情况;
(七) 其他需要检查的消防管理内容。
第二十九条校内各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自检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情况;
(三)消防给水系统运行情况;
(四)灭火设施、器材完好情况;
(五)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常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施、设备运行及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24 小时进行防
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情况;
(四)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一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单位自查、巡查应当填写
检查记录,受检查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卫处应责令其当场改
正:
(一)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违反
禁令的;
(三)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的;
(四)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它用的;
(五) 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 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八) 未经审批举办大型具有火灾危险性活动的;
(九) 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
品的;
(十) 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的;
(十一)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卫处应签发消防整改通知书:
(一) 在地下室或仓库内设置集体宿舍的;
(二) 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
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三) 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未设防火分隔或消防设施损坏、
有故障的;
(四) 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标识错误,影响安全疏散
的;
(五) 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损坏的;
(六) 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有故障,
不能正常运行的;
(七) 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八) 电器、燃气用具的安装或线路、管路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危及消防安全的;
(九)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或部位使用可燃或易燃装修材料
的;
(十) 重点工种人员和消防控制系统的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的;
(十一) 其他需要签发消防安全整改意见书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保卫处有权责令
其停工、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者
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
(三)生产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擅自生产的;
(四)大型活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擅自举办的;
(五)商业网点未经消防审批擅自营业的;
(六)电工、焊工、油工、木工等重点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或
违章作业的。
第三十五条火灾隐患整改。
(一)各单位存在的一般火灾隐患由本单位负责整改。对无力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隐患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将隐患情况向本单位(部门)上级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确定整改期限;
(二)后勤处负责公用建筑的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网、室内外消防供水系统、避雷设施的隐患整改;
(三)保卫处负责公用建筑的消防设施、公用楼内消防警笛、
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消防控制室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的隐患整改;
(四)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化学药品库、实验室隐患的
整改;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整改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
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学校保卫处及公安消防机构;
(六)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
患,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七)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保卫处存档备案。
第五章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校内各
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 消防法律法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 重点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三)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
(五) 应急疏散、自救逃生的常识。
第三十七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和专业培训:
(一)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二)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 消防控制室操作及其他重点工种人员;
(四) 其他依照规定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校内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灭火、
疏散预案,并按预案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重点单位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六章消防经费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
算。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十条消防经费包括日常消防经费和专项消防经费。
日常消防经费是指保障学校年度消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
基本经费。主要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及表彰奖励等。由保卫处组织实施。
专项消防经费是指学校确定年度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
费。主要用于整改消防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
第七章消防工作奖惩
第四十一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并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内容,对发生火灾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学校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消防法律法规条款中的“必须”履行或“应当”履
行的义务和职责,未能履行或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对其单位、个人进行相应处罚;
(二)对消防法律法规条款中明令要求的“严禁”或“不应”、
“不得”等强制性规定未能执行或表现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对其单位、个人进行相应处罚;
(三)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发生重大火灾,造成严
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处罚:由学校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个人
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个人处分和扣发奖金业绩津贴的处罚并取消评先、晋职和晋级资格,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五)处罚的范围。校内各单位、商业网点、建筑施工单位;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师生员工、在校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的外来人员;
(六)处罚实施。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一般由保卫处提出
处罚意见,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学校保卫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
督检查,并对自身执法情况接受上级和师生员工的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学院授权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废止。
三、 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日常安全工作管理
第一条、我院的图书材料室、专业教室、物理模型实验室等开展地毯式的隐患排查,重点排查安全制度是否完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安全责任是否到人、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等。
增强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责任感和急迫感;各学院要从严从细从实抓好各项学生安全防范措施落实,真正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
第二条、教师上课要留意课堂出勤,及时与辅导员老师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中去,发动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的力量,把安全教育常态化和制度化,齐抓共管。
第三条、提出“课堂一分钟、安全靠大家”安全主题教育活动,即通过任课教师在课前或课间时间,讲述一个小案例或安全常识等形式,将安全教育常态化和普及化。
第四条、完善《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平安校园”建设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台帐》相关内容和台账,客观地反映实际工作成效,详细记录我院开展维护稳定、平安校园创建和治安综合治理等各类工作情况作了详细说明,共同助力我院学生安全工作。
第五条、我院经核实全部专业教室,以大一和大二,以及大三的各班级专业课教师为教室安全责任人。
四、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学生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进入学生宿舍楼需要凭校园卡主动刷卡通过
门禁通道系统并遵守《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宿舍门禁通道管理系统使用办法》等相关宿舍管理要求。
第二条 学生宿舍非私人空间,请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个人储物柜要上锁;寒暑假期间,个人重要证件、现金和贵重物品不允许在宿舍内存放。
第三条 宿舍内不准存放有毒、易燃等危险品及管制刀具,不准燃放鞭炮。
第四条 室内无人要锁门关窗,发生案情要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五条 住宿人员严禁私接电线、电源、网线;不准擅
自安装照明设备;不准存放和使用电热棒、电炉、电饭煲、电水壶、电磁炉等违规大功率电器。
第六条 消防设施、设备及消防电源不准随意挪动或改做它用,损坏消防设施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自行车要按指定的地点停放,楼舍门前、消防通道和楼内通道严禁停放自行车。
第八条 加强宿舍安全检查,建立宿舍安全管理档案。为消除宿舍安全隐患,强化宿舍安全防火、住宿管理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九条 我院学工办老师开展全院宿舍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辅导员宿舍安全检查登记表》。
第十条 每天通过公寓房态图(公寓状态图)、学生异常明细导出、未归(含夜不归宿和当前未归)、早出、晚归、门禁出入报警等模块核查学生异常情况并填写《学生宿舍门禁通道管理系统异常情况核查登记表》,做好安全管理记录。每天让异常的学生到办公室填写《建筑学系门禁异常原因核查表》,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做好我院日常安全管理档案,做好安全须知签领表、学生离校返校签到表、辅导员宿舍安全检查登记表、学生宿舍日常门禁通道管理系统异常情况核查登记表、诚信学习承诺书、安全管理承诺书等安全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在节假日、特殊情况召开各个年级安全教育大会,将学校有关安全文件精神传达给学生,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安全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时刻要有忧患意识,并落实到位,会议要紧密围绕防火安全、交通安全、网络安全等内容做了相关教育说明。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请假办法》有关要求,规范请假审批程序,严禁事后补假;对未经请假提前离校和逾期返校学生,我院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加强网络舆情管控和网络安全教育。要严密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加强舆情管控。一是要教育学生不要轻信所谓的网络“中奖”等骗局,不要轻易把个人及家庭信息透露给陌生网友,更不要轻易借钱给陌生网友;二是要教育引导学生对于网络上流传的各种信息,要加以判断,自觉抵制网上不良信息。三是要叮嘱学生及时寻求帮助,未能判断事宜要告知家长和辅导员老师。
第十五条 做好假期留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保持学生公寓正常生活秩序,严禁晚归、留宿非本公寓住宿人员;坚决杜绝违章用火、用电以及酗酒、赌博等行为;严防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值班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寝室,关心留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
总结经验,完善我院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上下齐心、全员参与、互相配合,共保学校平安稳定,安全工作要积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工作原则,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化一把手负责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全体动员,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